税收、种族与对宗教经典的误解

案例背景: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国 (Bob Jones University v. United States),是解释《国税法典》第501(c)(3)条的重要里程碑案件。鲍勃琼斯大学领导层信奉的是:上帝本意是让不同种族彼此分离而生活,不同种族之间的通婚违背上帝的旨意和《圣经》的教导。美国国税局(IRS)裁定:“一所(私立)学校若没有对学生实行种族非歧视政策,则根据《法典》第170条及第501(c)(3)条所反映的普通法概念,不能被认定为‘慈善机构’。”

法院认为,鲍勃琼斯大学和戈尔兹伯勒基督教学校的种族歧视性招生政策违反了明确宣示的联邦公共政策,因此不得享有依据第501(c)(3)条资格所带来的税收优惠。根据第501(c)(3)条规定,一个组织若要获得免税资格,必须是“专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目的而设立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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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免税组织法”的课程中读到这个案例的;除了其他五项法定要求之外,“符合公共政策”这一要求也被纳入了第501(c)(3)条下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的条件之一。作者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这种公共政策的来源究竟是什么?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政策的标准和规范也会发生变化。有关种族问题的政策便是随着时代不断演变的。

在当今社会,根据《平等保护条款》,任何涉及种族歧视或种族隔离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我认为,如今几乎不会有人反对鲍勃琼斯大学案中的多数意见;如果法院作出相反裁决,反而会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着公共政策朝着反对种族歧视的方向前进,也促使法院作出本案这样的判决。这种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我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身也具有某种自我修复能力,能够不断调整规范与价值观,并纠正错误。

若进一步探究案件背后的故事,与只招收具有至少部分白人血统学生的戈尔兹伯勒基督教学校不同,鲍勃琼斯大学实际上也录取了一些黑人学生。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仅关乎种族歧视,也关乎其基于《圣经》解释而形成的宗教信仰,即宗教自由的行使。虽然我完全赞同法院反对种族歧视政策的裁决,但我不禁思考:如果这些学校是以宗教组织而非教育组织的身份申请免税资格,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如果它们主张自己真诚地相信其所信奉的教义,那么其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在纽约州一个关于税收豁免的案件中,纽约市税务委员会以某宗教团体涉及经济和政治目的为由,拒绝其不动产税豁免的申请。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并指出:
“对于宗教团体而言,应由其自身而非法院或行政机构,通过其教义和活动来界定何为其宗教。法院有义务接受这些团体对其活动的定性,包括本案中该教会对其活动的界定,除非能够证明其并非真诚,或只是虚假伪装。”
——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诉纽约市税务委员会案,1982

所以,按照纽约州法院的分析,只要一个团体的宗教信仰是真诚的,它便有资格作为宗教组织获得税收豁免,而国税局无权质疑其信仰内容。然而,在鲍勃琼斯大学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根除教育领域中的种族歧视”方面所具有的公共利益,“远远超过了拒绝税收优惠给宗教信仰实践所带来的负担”。这让我感觉,这个案件更像是一场第十四与第一修正案之间的较量,而最终是第十四修正案取得了胜利。但法院在其判决意见中并未充分讨论宗教自由的问题。

在圣山,光环密宗佛法的学习是向所有有缘人开放的,不因种族、性别、国籍、宗教、语言、文化等因素而有所区别。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差异,在于其不同的先天与现世条件,以及所累积的业力;这些因素可能帮助一个人获得真正的教法,也可能成为其障碍。我们佛学院的招生政策确实会依据前述这些“内在”的个人条件进行考量,但绝不会依据种族等“外在”因素进行区分。

遗憾的是,古代宗教经典在历史流传过程中经常被错误地解读,甚至被扭曲或篡改。例如,ISIS(伊斯兰国)依据其领导人的个人诠释歪曲伊斯兰经典,以迎合其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恐惧与死亡;许多佛教经论、注疏及典籍也被以各种错误方式解释,并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我多年阅读佛教典籍相关文章的经验,这些误解往往源于错误理解、翻译失传、文化差异,或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一个典型例子是,中国许多佛教徒长期进行“放生”活动。一般认为,这是佛教中的传统仪式,通过对动物行善来消除个人业障。

然而,紫光上师长期以来一直批评这种错误的做法。他指出,这种行为源于对其起源及其名称本身的误解与曲解,因为它实际上并非“放生”,而是在“放死”。

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已经证明了其后果之惊人。中国每年约有两亿只动物被放生,其中包括鱼类、乌龟、蛇类、鸟类,甚至昆虫。绝大多数动物先被捕获(有时甚至是非法捕获),然后出售给从事放生的信众。其中相当大比例的动物在被捕过程中死亡,或在放归自然后因无法适应新的环境而死亡;另一些则对生态系统造成威胁,甚至危及人类生命安全。对宗教经典错误解释而误导信众,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纠正这些错误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所幸在鲍勃琼斯大学案判决二十五年后,该校的发展呈现出良好而充满希望的结果。我认为,该校校长及相关人士公开发表声明,承认过去的错误并就种族歧视问题致歉,是一种勇敢且值得尊敬的行为。对于他们而言,要认识到长期坚守的信念中存在错误,并愿意悔改和改变,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通过这样做,他们实际上放弃了过去基要主义式的《圣经》解释,并接受了一种与其原有信念相矛盾的新观点。我认为,任何改变都始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随后再通过言语或行动体现于现实之中。只要这种改变是朝着积极的方向前进,它终将带来更多良善的结果。

* 2017年10月Elise编写原文,2026年6月AI翻译、妙意编辑修改
* 近年来最高法院越来越倾向于扩大宗教自由的保护范围,而消除种族歧视仍旧属于最强烈、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如今关于LGBT团体、宗教学校自治权以及宗教组织税收待遇的争论持续,而法院仍在不断调整两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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