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服饰规范与制服

案例背景:戈德曼诉韦伯格(Goldman v. Weinberger)是美国最高法院1986的一个案件。戈德曼(Goldman)是一名正统派犹太教徒和受戒拉比(神职人员),担任美国空军基地精神健康诊所的临床心理学家。他在执勤期间佩戴犹太小圆帽,但医院指挥官告知他,根据空军制服规定,在室内执勤时佩戴小圆帽违反了有关制服的条例。戈德曼因此起诉国防部长及其他相关人员,主张该规定禁止其佩戴小圆帽,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地区法院裁定,禁止空军将该规定施加于戈德曼佩戴小圆帽上。然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空军对于统一性的利益追求,使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具有正当性。”最高法院随后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该规定并未侵犯戈德曼在第一修正案下的宗教自由权利,因为空军“为了满足其所认知的军队统一性需要,而合理且一视同仁地规范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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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显然不愿在军事环境中为任何例外打开大门。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我十分赞同法院所说的话:“在军队共同体中,个人所享有的自主性显然无法与更广泛的平民社会相提并论。”成为军人之后,一个人必须放弃部分在平民生活中所拥有的自由,以遵守军队的规章制度。军队要求士兵服从命令、严于律己,以避免个人主义。

这种自由受限有着充分且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在战场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无视命令和纪律,后果可能是个人受伤、失去生命,甚至导致战争失败。其潜在损害极其巨大,代价也过于沉重。当一个人选择参军时,通常怀有保家卫国、守护人民的志向,因此也应当准备好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以成就更大的公共利益。作为一般原则,军队对于士兵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可以对其施加各种不同的规章制度。

然而,空军提出的论点——“任何宗教实践上的例外都会引发那些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者的不满……从而削弱团队合作、士气、纪律等目标”在我看来则显得过于极端。我同意,宗教例外确实可能在一个高度纪律化的群体中引起不悦或偏见,但我认为例外始终应当存在。军队的规则不应当是百分之百不可改变的,否则整个体系将变得过于僵化和压抑,无法接纳任何积极的发展。

作为一个旨在执行“普遍适用命令”的精密组织机制,军队同样需要足够的弹性,以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变化,从而更好地服务国家与人民。具体到作为这个庞大机制组成部分的个人,我认为军队若能给予士兵更多空间考虑他们个人的感受、价值观和文化习惯,会是有益的。在一个相对“冰冷”而严格的环境中,适度的人情味与关怀,反而能够激励个体更加忠诚、更有动力,也使军队更具人性化。毕竟,军队终究是由人组成的。

我认为法院本可以发展出一套测试标准,以平衡军事纪律的执行需求与宗教自由的保障需求。这种分析应当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

在本案中,戈德曼工作的地点是医疗诊所,而非战场。我实在看不出他佩戴小圆帽会如何妨碍其工作、危害军队纪律,或威胁到“团队精神”。他的工作是在室内进行,而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坐姿。然而,对于一位已经受戒的拉比而言,被剥夺佩戴小圆帽的权利却无疑是一种负担。在权衡戈德曼的需求与军队的利益之后,我会支持戈德曼。

此外,抛开案件表面所呈现的内容,我也发现这场争议实际上源于布夏尔个人的怨恨,而与宗教实践或军事纪律毫无关系。整个背景故事所传达的信息不过是:“我不喜欢你,所以我要找你的麻烦。”更让我惊讶的是空军后续推进诉讼的方式。

既然国防部长和基地司令少将最初都不反对戈德曼佩戴小圆帽,那么空军后来强行将新规定施加于他,在我看来并不合理,尤其当该命令本身带有报复性质时更是如此。而之后出于政治因素推动的上诉,更像是一种披着军事执法外衣的迫害。我认为这种动机使整个事件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上一次我与瑞教授讨论佛教中的“至高存在”(supreme being)的概念时,她说这一概念与基督教语境中的含义并不相同。在长期的修行中,我发现人们对于自己的和他人的信仰或宗教实践的不同理解,源于各自所学与所经历的一切。紫光上师曾在开示中提到基督教中的“上帝”,并将之与佛教中的佛陀做类比,听到这开示的人也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不同的理解也可能会导向不同的结果。

至于宗教服饰规范,在光环密宗的教法体系中,紫光上师遵循《大日经》“方便为究竟”的教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僧众穿着一般世俗服装。上师的务实精神决定了着装的灵活性。作为受戒的比丘尼,在多数会议、课程、法会以及其他佛教活动中都会穿着僧袍,但参与建筑工程劳动时,也会根据需要穿轻便的服装。此外,在圣山上的晨运训练,也有统一的服装,以显示严明的纪律性。

到了法学院读书后,我出于方便日常也穿着普通的衣服,避免让我与其他同学之间产生“她是不同的”的那种隔阂,因为人们往往会对自己不了解的人和事物保持距离。上师并不需要我在外用僧袍来证明自己,只要穿着得体、符合学校环境即可。不穿僧袍也不会改变我的身份,佛菩萨依然会把我视作他们的孩子。我也希望人们不是因为我穿着僧袍而尊重我,而是因为我能够为他人带来价值。

在布伦南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中,他指出,戈德曼“几乎在每一个工作日的每一分钟,都被要求违背其信仰教义。”这是一个非常强烈的观点,这位法官或许本身就是一位虔诚的宗教人士。从对佛法的学习和理解出发,我认为那些情况并不会被视为违反信仰戒律。实际上这涉及一个问题:不管是哪一个宗教,一个宗教信徒究竟更重视“形式”,还是更重视“实质”。

进一步而言,戈德曼未能依据第一修正案获得保护,也在于宗教自由条款本身的措辞过于宽泛,而法院对其所作出的解释又难以令人满意。正如法院难以给“宗教”作出清晰定义一样,要界定“宗教自由”的范围,也同样困难重重。

* 2017年9月Elise编写原文,2026年6月AI翻译、妙意编辑修改
* 关于宗教服饰的后继:即使最高法有了这个案例,国会早在1987年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军人可以在穿军装时佩戴宗教服饰。国防部如今采取的并非1986年所体现的绝对统一性模式,而是更倾向于在军事需要与宗教自由之间进行个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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